7.2 室内光环境


7.2.1 图书馆各类用房或场所的天然采光标准值不应小于表7.2.1中的规定。
7.2.2 图书馆各类用房或场所的人工照明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.3.5条有关规定。

条文说明
7.2 室内光环境
7.2.1 表7.2.1的内容摘自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采光设计标准》GB 50033的有关规定,以Ⅲ类光气候区为参照。图书馆的各类用房的天然采光标准不应低于表中的规定。有些阅览室进深过大,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时,可考虑用局部人工照明加以补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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